姓名为吴旭洋的股东披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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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自然人无法区分,下列披露记录可能来自不同的人。
吴旭洋出现在 2 家港股公司的已披露股东名单里,下面按持仓规模列出这些持仓。
港股那一节是按港交所权益披露整理的时间线,最近一次变动在 2025-11-12。
另有 3 条同名高管记录,其中 2 条所在公司也在本页持股名单里。
同名高管简介
南华金融 · 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成员(本页持仓)
吴旭洋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彼亦为South China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0413))之执行董事、执行副主席、联席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彼亦为中国融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0396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彼于英国剑桥大学Corpus Christi College法律系毕业,并为该大学之学人。
彼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会员,亦为第十三届及第十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及第十三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常务委员。
彼是二零一七年香港青年工业家奖之得奖者。
彼于金融服务、物业发展、OEM玩具制造、旅游业和传媒业务具有丰富经验。
彼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董事。
南华集团控股 · 执行董事,执行副主席,联席行政总裁,执行委员会成员(本页持仓)
吴旭洋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执行副主席、 联席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吴先生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获委任为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00619) ) 之执行董事。
彼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获委任为中国融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03963) )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担任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彼于英国剑桥大学Corpus Christi College法律系毕业, 并为该大学之学人。
彼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会员, 亦为第十三届及第十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及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及十三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常务委员会委员。
彼是二零一七年香港青年工业家奖之得奖者。
彼于金融服务、 物业发展、 OEM玩具制造、 旅游业和传媒业务具有丰富经验。
彼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董事。
彼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联席行政总裁。
融众金融 · 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成员,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
吴旭洋先生(「吴先生」),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先生为南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13))之执行董事、执行副主席、联席行政总裁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彼亦担任南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19))的执行董事。
彼于英国剑桥大学Corpus Christi College法律系毕业,并为剑桥大学之学人。
彼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会员,亦为第十三届及第十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及第十三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常务委员。
彼是二零一七年香港青年工业家奖之得奖者。
彼于金融服务、物业发展、OEM玩具制造、旅游业和传媒业务具有丰富经验。
彼于二零零三年十月至二零二二年三月担任南华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二零二二年三月在联交所创业板退市)的董事,彼于二零零三年十月获委任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六年一月调任该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除「董事会报告」中「长期激励计划」一节所披露者外,吴先生并无于本公司的任何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本年报所披露者外,吴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并无任何关系。